上海静安区某房产商在交房期限过了8年后,才想起业主王某尚有余款13.8万元未付,遂起诉到法院索要。近日,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房产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 1997年11月,王某与该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,购买武定西路一处建筑面积为168.98平方米的房屋,每平方米单价4853元,售价款暂定为人民币82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王某先后支付房款68.2万元。1998年7月,房产商在交付房屋时,王某因对交付的房屋缺少预售合同中标识的储藏室而产生异议,遂未付清剩余房款13.8万元。2006年10月,房产商为索讨该款起诉到法院。王某称在预售合同原件的房屋平面图中标有一间储藏室,但实际交房时,却没有了储藏室,这才导致未支付剩余的13.8万元。况且时至今日已有8年多,早过了诉讼时效。 法院认为,房产商在向王某交付房屋后,未及时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房款13.8万元,直到案件起诉,期间有8年之久。虽然房产商称这几年一直向王某口头催讨,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 |